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原省定的关于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的有关流转税优惠政策,也比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处理。

  二、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享受原流转税优惠政策的实际返还退税情况(户数、金额),各地(州、市)应按月统计于次月二十日前上报省税务局。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76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