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正信亿企业服务财税网!
服务热线:13649264888
西安站
[切换城市]
登录
注册
正信亿企业服务财税网
搜索
咨询热线
13649264888
首页
税务服务
税务代理
税务筹划
税务咨询
财务服务
代理记账
财务外包
财务顾问
科小申报
服务项目
全部服务
查询工具
税务风险查询
欠税查询
税收违法查询
税务计算器
政策查询
问答社区
资料下载
资讯中心
关于我们
关键词专题
专题总览
专题分类
导航菜单
×
首页
税务服务
›
税务代理
税务筹划
税务咨询
财务服务
›
代理记账
财务外包
财务顾问
科小申报
服务项目
›
全部服务
查询工具
›
税务风险查询
欠税查询
税收违法查询
税务计算器
政策查询
问答社区
资料下载
资讯中心
关于我们
关键词专题
›
专题总览
专题分类
首页
›
资讯中心
›
财税法规
›
文章详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原收购猪牛羊征收产品税改为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来源:webtax:35754
👁 5 浏览
💬 0 评论
🕐 2026-09-23 13:17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第13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停止征收产品税。为了使新旧税收规定相衔接,现对我省原在采购环节征收的生猪、菜牛、菜羊产品税改为征收屠宰税问题规定如下: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在我省境内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现行屠宰税规定的税额,在宰杀时征收屠宰税。
👍 点赞
0
⭐ 收藏
🔗 分享
←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服务中心、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评论(0)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