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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2002年度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总机构管理费计划支出的请示》(大国税发[2002]176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846.7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附件: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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