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抵扣凭证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促进农产品流通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加强农产品抵扣凭证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允许其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仅限于以下四种: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七联)
此发票由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农产品经营、加工企业开具给购货企业,并要在第五联加盖“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和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中加注“销货地点”。
(二)黑龙江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此发票由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包括: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农场或个人)对外销售粮食时开具给粮食经营、加工企业。
(三)黑龙江省收购业统一发票(含粮食收购专用)
此发票由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农产品收购、经营、加工企业开具给农业生产者个人或单位的。其中,收购农民个人的粮食按照黑国税联发[2000]5号件规定,使用“黑龙江省收购业统一发票(粮食收购专用)”。
(四)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加盖销售农产品专用章 )
此发票由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除粮食以外的农产品时,开具给购货方,购货方根据财税[2002]105号件按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各地要在纳税人申请使用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时,严格审核并在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加盖销售农产品专用章 (专用章 样式和防伪措施另行下文),并要求使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按纳税申报时限上报发票使用情况,具体制度也将另行下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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