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关于对有关基层单位提取管理费时请示》(黑储财[2002]169号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以及黑国税发[1996]229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向其所属企业按一定的数额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14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的数额实际提取上缴的管理费(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对超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单位总机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并入该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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