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省直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范围的通知
【注: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本文自2016年8月4日起全文失效。】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构设置的意见》(国税发[2003]180号)精神,省局决定: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自2004年1月1日起更名为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原来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的中省直外贸企业退(免)税业务自2004年1月1日起调整到你局办理。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