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债血站项目配置的采血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省车购办,哈尔滨车购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债血站项目配置的采血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3]8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市)车购办耍在2004年2月25日前把上一年实际免税车辆的数量、型号、免税金额汇总上报省国税局(流传税处)。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债血站项目配置的采血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3]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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