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精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为了加强对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饲料企业,必须取得"中国商业联合会饲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方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饲料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税收入。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防止其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
(四)对于生产或经销多个饲料品种的企业,要逐个样品进行检测。《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1999]062号)第二条第三款"对年产量(或经营量)在5千吨(含5千吨)以下的,抽样品种4个;对年产量(或经营量)超过5千-1万吨(含1万吨)的,抽样品种6个;对年产量(或经营量)在1万吨以上的抽样品种8个"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操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主管国税局在接到饲料企业免税申请后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饲料样品,市、地国税局对主管国税局抽取的样品统一包装、编号、封样后,送中国商业联合会饲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二)各市、地国税局在检测结束后与检测机构核对编号和企业名单,并由检测机构按照企业名单出具检测报告(证明),企业依据检测报告(证明)到主管国税局办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免税事宜。
(三)免税时效为一年。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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