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
针对近期各局反映的有关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便于各局及时、准确掌握税收相关政策,统一管理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2004年8月1日以前批准、现已满1年,已进入纳税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转正问题
凡2004年8月1日以前批准、现已满1年,已上防伪税控系统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如会计核算健全、没有增值税欠税,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转正时可不受年销售额180万元标准限制,仍按以前的有关规定执行。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对于在辅导期内连续多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企业,应重点审核该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并附审核说明,若发现有偷、逃税和专用发票使用等其他违规情况,则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该项工作由综合部门牵头、主管局长把关完成。
二、关于2004年8月1日以后新办辅导期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转正问题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可不执行原来临时一般纳税人一年转正的期限要求,对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各项标准的,可按规定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在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时,可不在受年销售额180万元标准限制。但在纳税人经营满一年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重新进行复查,对经复查发现其年销售额仍达不到180万元标准的,要重新纳入辅导期管理,严格控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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