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支付给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职工房改一次性补贴税前扣除的请示》(中银黑财〔2004〕14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3〕129号)的精神,经审核,同意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本部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支付给200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10313.59万元(见附件),从2004年起,分三年时间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均匀扣除。
附件: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本部及分支机构住房补贴税前扣除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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