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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绥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哈铁建设集团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哈建集财[2003]10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以及黑国税发[1996]229号文件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其所属企业按一定数额提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1390万元,并实行总额控制。其所属企业按核定的数额实际提取上缴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总机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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