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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加强国税机关所得税就地监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其二级以下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均在我省区域内的,由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省级机构提供所属成员企业名单,于每年3月底前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执行。年度中间需调整二级以下汇总(合并)纳税企业范围的,由其省级机构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二、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股权发生变化,变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应报省国税局备案。

三、以下列举的企业和单位,为汇总纳税的监管级次: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汇总合并纳税就地预交成员企业。

  (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的省、市(地)、县级分行、中心支行、支行(相当于支行级的办事处);其他实行汇总纳税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省、市(地)、县级分支公司;其他实行汇总纳税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分支公司。

  (四)实行汇总缴税的证券公司所属的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五)中国网通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通信公司所属省、市(地)级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及所属市(地)分公司。

  (六)铁道部所属的铁路局、铁路分局。

  (七)黑龙江省机场集团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单位。

  (八)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所属的超高压局。

  (九)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的电业局及直属的经费单位和发电厂。

  (十)以省农垦总局为纳税人的为分局、农场及农垦总局、分局所属的能够独立经济核算的工附业企业;以分局为纳税人的为农场和分局所属能够独立经济核算的工附业企业。

  (十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十二)国家邮政局所属省、市(地)邮政局。

  (十三)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哈尔滨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华安工业(集团)公司、哈尔滨建成集团、中国一汽集团、齐齐哈尔重型机械厂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十四)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所属在我省的分支机构或企业集团所属在我省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四、对银行的支行(指县级支行)和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及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和相当于支公司一级的办事处,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由其所在的市、地国税局报省国税局或由省级机构直接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其纳税申报和就地预交管理上划到上级支行(支公司)或分行(分公司)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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