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黑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南岗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黑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的请示》(哈南国税发[2005]7号)收悉。黑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批准黑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由总部统一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其总部和连锁直营分店采取“分享比例”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有关纳税申报事宜。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对黑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及其直营分店实现的销售收入由总部统一计算应缴增值税,再按月根据总部和各门店分别实现的销售收入核定“分享比例”,计算各店应分摊的应缴增值税,分别向总部和各门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部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统一开具,增值税进项发票统一以总部名义取得、抵扣,专用发票的报税、认证工作均由总部统一在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按月在申报期结束5日内,将财务核算报表、“分享比例”情况和有关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市国税局备案。
三、对已被列为市级财政企业、增值税地方级入库核算级次全部为市级国库的总部和各分店,可由总部按规定汇总申报纳税;对未被列入市级财政企业的总部或各分店,采取“分享比例”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有关纳税申报事宜。
四、黑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及其直营分店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方法一年一定,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改变。2005年按照“分享比例”缴纳增值税的方法暂定为一年。
五、各局应加强日常税收管理,定期对总部和所辖区各分店进行涉税核查,如发现涉税违法行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财务核算混乱、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已达不到连锁经营标准的,各局要及时向市国税局反馈,按照规定程序取消其统一缴纳增值税资格。
此复。
附 件:黑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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