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黑国税函[2004]216号)下发后,一些基层单位要求对饲料检验的若干具体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将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1999]062号)第四条有关规定,要求每年对部分饲料产品进行抽验复检,对达不到免税标准的,取消其当年增值税免税资格。饲料产品的复检单位确定为:国家农林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黑龙江省哈尔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复检时间确定为每年7月份。
二、为加强饲料产品减免税管理,从2006年1月1日起,统一饲料样品包装,各市地局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地参检样品数量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三、为减少免税企业资金占用,各市地局应于每年3月1日起组织饲料产品抽样,并于3月31日前将样品送交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各市地局送样时间将纳入省局“快速反应运行工作机制”考核范围。
———————————————— 对应法规 ————————————————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补充通知》(黑国税函[2004]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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