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1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收入仍按黑国税发[2005]43号件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二、对于供热企业应享受免征增值税已征税的,可在企业当期应征增值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给予退税。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