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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统一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省国、地税局联合对《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进行修订并制定了《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规则》(以下简称新《基准》及《行使规则》),现予以发布。

  新《基准》及《行使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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