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因税系统税务稽查网络协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保证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在7月1日后正常运行,保障稽查协查机构间的相互配合,统一操作程序,严格工作步骤,规范稽查行为,打击和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现将《青海省国税系统稽查网络协查暂行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另:在当前培训中特别要注意软件培训中的相关关系,“委托发出信息”“受托回复信息”是培训和操作中重点掌握的部分。
青海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网络协查暂行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全省各级国税稽查机构对查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控管理,提高专用发票的协查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网络协查的组织机构
各州、地、市、县国税机构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和税务稽查局的局长为协查工作的负责人;各级稽查局内设协查机构,确定协查人员负责网络监控、专用发票协查等工作,确定协查联系电话、传真报上一级备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于变动当日重新上报备案。
省国税局稽查局负责全省稽查协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
各州、地、市国税局稽查局负责本区域内稽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
二、网络协查接受的基本信息
l、委托发出信息;
2、组织协查信息;
3、受托回复信息;
4、统计监控信息;
5、协查催办信息;
6、征管软件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7、领导交办的其他协查信息。
三、信息协查的程序
l、对辖区内接受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须在一个月内查处;
2、对辖区外的专用发票,经协查系统委托涉票地税务机关按协查要求查处。
3、专用发票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立案查处。查处进展情况随时报告总局,同时逐级抄报省局。
4、请求协查时向受托协查单位发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对已确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受托方发送《已证实的增值税专用通知单》并寄送已定性为虚开的书面证书。
5、请求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协查的案件,案发地税机关稽查局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报告》,经主管税务局长审批后逐级上报。
6、受托方接到协查函或者通知单后,由稽查局报主管局长签批后,需本级协查的,应及时填制《协查处理单》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协查;需要下级协查的及时批转。
7、受托方完成协查后,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函》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传递给委托方并附送相关资料。
8、对受托方逾期末回复协查结果的,上一级税务稽查局应当催办,并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催办单》。
四、协查的基本要求
1、受托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推诿、拖延或怠办;
2、受托方或委托方提供虚假情况,泄漏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协查传递的资料内容必须齐全,字迹要清晰、工整。
4、对发出或收到的委托或受托协查案件要进行登记管理;对收到回复结果后要注销登记。
五、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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