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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本文自2014年11月3日起全文失效。】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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