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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纳税人名称:青海送变电工程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63010422658191X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25号

一、纳税人违法事实

(一)2005年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跨期费用7,280.00元,应在福利费中列支36,145.60元,应在党员经费中开支4,737.40元,共调整应纳所得额48,163.00元。

(二)2006年度在管理费用列支的应资本化的支出6,000.00元、退回的保险费应调增管理费用526.48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属福利费金额27,135.02元,共调增应纳所得额33,661.50元。

(三)2007年度在管理费用列支的应资本化的支出437,692.47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437,692.47元。

(四)2008年度在管理费用中多列支年金(补充养老金)106,771.83元、属应资本化的支出329,681.86元,应调增应纳所得额436,453.69元。

(五)2005年至2008年间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38份,金额3,287,389.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八款、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五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原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2012年1月17日,西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该企业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宁国税稽处[2012]6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国税稽罚[2012]6号),补缴企业所得税636,503.95元,给予行政处罚72,697.80元,加收滞纳金111,703.37元。

三、执行情况

企业于2012年1月20日将税款636,503.95元,罚款72,697.8元,滞纳金111,703.37元,共计820,905.12元自动履行入库。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稽查局
                                             201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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