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纳税人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630103710561689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经济开发区昆仑东路48号
一、违法事实
(一) 2009年至2011年取得不符合规定普通发票332份,涉及金额7,397,241.63元,作为原始记账凭证入账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397,241.63元。
(二) 2009年将女职工补贴391,320.00元和住房补贴390,130.00元未纳入职工福利费核算,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未做纳税调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81,450.00元。
(三) 2011年无形资产-软件未按税法规定在10年摊销期内摊销,多摊销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91,558.54元。
(四)2009年至2010年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集团公司分摊(无分摊合同、协议书)的研究开发费533,716.00元,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266,858.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6,858.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二十二条、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二十一条、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六条之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159,277.05元。
三、执行情况:
此案经过审理,按照法定程序向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9月16日依法执行完毕,查补入库企业所得税7,159,277.05元,滞纳金1,459,447.88元,共计金额8,618,724.93元。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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