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邮政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对青海省邮政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青海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的邮政服务,按照《暂行办法》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青海省邮政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暂定为1%。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邮政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发〔2014〕3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分支机构名单(略)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2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