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3%。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其预计计税毛利率暂定为:开发项目位于西安市城区、郊区的为20%,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为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0%。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切实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2006年4月14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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