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和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国税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陕国税函[2006]1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对于进一步增强消费税调节功能,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更好地引导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对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与协调,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全面安排好各项工作。
二、积极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媒体和办税服务厅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和管理规定的背景、原则、意义和具体内容,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对税务人员和对纳税人的培训,使税务管理员和企业办税人员了解和掌握政策,清楚和熟悉操作规程。
三、各单位要结合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消费税税源进行一次详细摸底,掌握税源情况和本次税目增减变化和调整税率的情况,了解税源分布并测算收入规模和收入变化情况。
四、本次政策调整所涉及的消费税报表(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的附件二和三)由市局统一印制,发放。企业需要使用的台帐由企业按照要求自行印制,并建立电子和纸质两种台帐,主管税务局要加强对税款抵扣台帐的管理。
五、涉及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处理省局于4月20日对综合征管软件进行了升级,为保证软件升级后消费税业务顺利开展,对软件升级后有关操作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局的税种登记岗务必于4月23日前在软件中对消费税政策调整所涉及的纳税人进行税种登记或税种变更登记。具体操作见《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手册》第10页税种变更条目。
(二)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附报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没有相应的输入模块。对此省局规定纳税人填报的上述附表不录入软件,申报人员留存纸质报表。
(三)综合征管软件按照税种审批减免税,如果某一消费税纳税人既销售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又销售一般产品,综合征管软件无法分税目计算应纳消费税额。为此,省局规定,消费税纳税人既销售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又销售一般产品,在软件中不进行相应的减免税审批。纳税人申报通过更改申报表中税率的办法,分税目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四)软件升级后,《护肤护发品》税目在软件中被删除。为了顺利实现业务衔接,各护肤护发品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务必于4月20日前清缴护肤护发品生产企业的全部欠税。如确需征收2006年4月1日前《护肤护发品》税目消费税的,通过税票录入模块直接征收应纳税款,征收品目选择“0302高档护肤护发品”。
六、各单位要积极落实消费税调整政策,做好政策调整后各种信息的跟踪反馈工作,密切关注5征期的纳税申报情况,及时总结执行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局有关部门反映。各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将本单位消费税税源的总体情况、本次调整的变化情况、申报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消费税调整征收管理落实情况以及《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报送市局(流转税处)。
2006年4月21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陕国税函[2006]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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