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国税发[2006]6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的,其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0%;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阎良区、临潼区、户县、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的,其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0%。
2006年6月2日
———————————————— 对应法规 ————————————————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国税发[200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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