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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变更我省防伪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的通知



各区、县国税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变更我省防伪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的通知》(陕国税函[2006]253号)转发给你们,我市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工作改由陕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承担(与市局签订的协议附后)。从2006年7月12日起,我市有关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服务事项请与该公司联系,同时请各局做好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技术服务单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进而确保我市金税工程运行质量的全面提高。

                                             2006年7月31日

附件:

西安市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协议

甲方: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乙方:陕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为了保障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以下简称开票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金税工程运行质量,维护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开票系统的培训和服务相关工作,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甲方)同意由陕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乙方)承担西安市国家税务局所辖企业开票系统的培训和技术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甲方授权乙方对甲方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提供开票系统技术操作培训、专用设备发售及相关日常维护服务的技术支持。税务端技术服务由甲方与乙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条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所辖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甲方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乙方在技术、设备、培训等方面配合甲方工作。

第三条 乙方在日常技术维护过程中,接受甲方及其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指导,并接受使用单位对其服务质量、效率、收费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四条 对被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乙方负责提供开票系统的技术操作培训、专用设备发售、开票系统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服务等相关工作。

乙方在发售专用设备时,要与每个使用单位签订系统维护合同,明确服务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式样要经甲方审核同意并备案。

第五条 在日常技术维护过程中,对使用单位的个性问题(包括系统安装、调试和系统维护等),乙方提供上门服务,并确保在24小时内到现场,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对于共性问题(诸如软件升级、换版、统一更换硬件设备等),乙方将与甲方协商,尽可能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进行处理解决。

第六条 乙方技术人员上门服务要佩戴统一标志挂牌上岗。标牌上要标示乙方单位名称、标牌编号、人员姓名及照片等内容,主动接受使用单位的监督。

同时,乙方要采取不定期上门、电话、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使用单位进行回访,及时听取使用单位对乙方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态度、服务收费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以及技术人员有无利用服务之便向使用单位索取财物等不廉洁违纪行为,并做好相应的文字资料记录。对存在的问题乙方要及时给予纠正和解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乙方要与甲方各主管税务机关建立技术人员“管片负责制”和联系制度,加强交流沟通,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甲方及其下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工作,可不定期采取电话抽查、问卷调查等形式。对使用单位反映突出的问题,甲方有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在企业发生涉税涉票问题时,乙方将提供技术依据或证明,甲、乙双方共同制定解决方案,由乙方会同甲方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实施。对企业的处理由甲方及其主管税务机关决定。

乙方技术人员不得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及金税工程管理规定进行违规技术操作,以及利用技术手段帮助使用单位违规开具发票(包括负数、作废发票)。

第三章专用设备

第九条 乙方要健全和落实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及甲方的管理要求,加强企业专用设备的仓储发售管理,认真填写专用设备收发存盘存表及台账,每月定期盘库核对,确保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条 乙方对专用设备要保证专库存放、专人管理,严格按甲方的规定和要求发售专用设备。

乙方凭甲方下达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发售/发行通知》所附企业名单及企业提供甲方规定的相关资料,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及相关软件)。严禁未经甲方审批同意私自发售专用设备。

第十一条 对注销税务登记、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减少分开票机的防伪税控企业,其专用设备由甲方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收回,并逐级上缴按规定处理。乙方根据工作需要,可向甲方及其主管税务机关查询注销企业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对使用单位专用设备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在保修期内的,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超过规定保修期的,由乙方负责协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维修或更换。属人为因素造成的专用设备损坏及有关数据破坏,由乙方做出技术鉴定,甲方或其下属主管税务机关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乙方于每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及时向甲方提供其辖区使用单位金税卡、IC卡补卡信息(包括专用设备更换、丢失被盗、版木升级等类型)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第五章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及省物价局、市物价局对有关价格的审批标准,向使用单位收取专用设备费、日常技术维护费及操作培训费,亮证收费,不准自行加价,也不得借服务之便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通用设备。

第十五条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甲方及其主管税务机关对乙方为使用单位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有监督、指导、检查的权力。

第十六条 金税工程运行过程中涉及使用单位所出现的特殊问题,甲、乙双方要及时互通信息,以便及时做出正确处理。对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经查实后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同时向甲、乙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乙方在技术服务过程中对使用单位开票系统及设备技术处理不当,影响全市金税工程运行质量;

二、使用单位反映乙方技术服务不到位、未按规定收费;

三、乙方技术人员利用技术手段协助使用单位违规开具发票。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对应法规 ————————————————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变更我省防伪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的通知》(陕国税函[2006]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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