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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市局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内容,弄清需要采集的车价信息,准确填写车价信息采集表。省局将安排车价信息采集培训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车价信息每年采集6次,采集期分别为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车价信息由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采集(见附表)。

三、各市局税政部门于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汇总后的车价信息电子文件通过FTP上传至省局(上传地址:FTP/省局各处室/省局流转税处/车价信息汇总)。

四、各市请对《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和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对照表》进行核对,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和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对照表》(略)

                                             2006年7月20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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