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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9月4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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