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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税局,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公布了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修订案)(以下简称“新条例”),为了切实学习好、贯彻落实好、宣传好新条例及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文件,认真做好税制改革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税政、征管、票证、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等部门要统一步调,各负其责。在认真学习领会新条例及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文件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增值税转型政策对拉动内需、推动投资以及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准确做好税收收入预测。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向纳税人的宣传,确保税制改革顺利实施。

  (二)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干部素质。抓住新条例贯彻实施的有利时机,切实有效地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中学习、业务培训,要对增值税转型的背景、修订的内容及转型改革的意义进行详细学习,全面领会新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新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要全面掌握税制改革的内容以及相关政策精神,使每位干部都能学深学透新的税收政策,确保在实际工作中贯彻好、落实好。

  (三)扎实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要随时跟踪收集增值税转型改革相关信息,及时公布最新出台的政策文件。结合增值税转型的重点内容,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进行有侧重点的宣传与辅导。通过在办税场所张贴、发放宣传资料、上门宣传与辅导政策、网上发布等形式,为纳税人解读增值税改革对企业发展的积极效应,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增值税转型的有关知识。

  (四)认真学习增值税、消费税新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等相关文件。严格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预防空壳企业、虚假企业,特别是加强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新修订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按照此规定今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将非常繁重。因此,各单位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中应坚持标准、严格管理,加强对新认定企业的培训和档案信息管理,按照总局规定对专用发票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保证金税工程平稳运行。

  (五)认真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及时受理、审核纳税人各项涉税申请,严把优惠企业资格认定、审核关,严把退税申请审核审批关,强化监督,不折不扣地把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

  (六)加强增值税、消费税工作调研。对政策调整后各项减收的因素和项目进行摸底,做到心中有数。对本单位增值税、消费税税源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加强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预测和分析的准确率,及时对税收异常情况进行处理,确保组织收入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收集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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