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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