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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组成认定工作小组,具体承担认定工作。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按上述规定将免税资格申请资料一式两份报送省财政厅。

  二、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除提交文件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认定1次,每年8月31日以前受理的,11月30日前公布名单。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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