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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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