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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国税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1月26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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