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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1月30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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