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政策后续管理规范》的公告
【注: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本文自2016年8月22日起全文失效。】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备案类优惠政策,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政策后续管理规范》,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政策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全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中“纳税人当年享受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最迟不得超过次年3月底”的规定一并废止。本公告所列各项备案类优惠政策的备案时间均为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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