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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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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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