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2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296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