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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本文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失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及相关文件规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作如下修订,特此公告。

  一、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修改为:“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1目修改为:“1.结合我省地区经济情况、行业特点及企业规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确定(以下应税所得率仅适用于事前核定)(见附件1):”

  四、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密切配合,成立国地税联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辖区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确保核定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重新公布。

  附件:1.应税所得率表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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