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补充办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办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一、关于补充“留存备查资料”问题
部分优惠事项除按照《办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其他补充留存备查资料(见附件1)。
二、关于“陕西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备案管理”问题
对于总、分支机构均在我省的汇总纳税企业,若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在其所在地汇总缴纳,则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若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缴纳,则优惠事项由总、分支机构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陕西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2),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补充留存备查资料
2、陕西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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