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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食用菌即食性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我省决定,在食用菌即食性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用菌即食性产品加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准执行,具体为“食用菌加工”(代码:1372)和“蔬菜、水果罐头”(代码:C1453)。

  二、自2018年2月1日起,以购进香菇、香菇柄、牛肝菌等食用菌为主要原料,添加相关调味品及其他配料,经筛选、烘干、人工精选、油炸、熟制等工序加工即食性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餐饮业除外),适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三、纳税人应于2018年2月28日前,将截至2018年1月31日期末库存农产品、半成品以及产成品所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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