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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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5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5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5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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