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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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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