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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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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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