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