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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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增值税管理,整顿和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的开具行为,防止税款流失,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直接交易及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行为。
二、增值税相关政策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或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原车主、对被拍卖二手车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单位和个人、二手车经销企业适用以下增值税政策: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或销售二手车,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4%/2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且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二手车,按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二手车,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2%
(四)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二手车处置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的规定,其拍卖收入、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五)除个体工商业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
三、增值税税款征收
(一)二手车直接交易及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
原车主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注明“情况属实”字样并加盖卖方主管国税机关公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代开《二手车发票》,应纳增值税税款向原车主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原车主属其他个人的,应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 《行驶证》注明车辆“所有人”属自然人),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代开《二手车发票》,应纳增值税税款免征;
原车主属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业户)且《行驶证》注明车辆“所有人”属非自然人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代征应纳增值税税款后,再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代开《二手车发票》。
(二)被拍卖的二手车,应首先由二手车拍卖企业代征应纳增值税税款后,再由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发票》。符合条件的原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单位可凭拍卖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免征增值税税款。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拍卖行在代征增值税税款和开具《二手车发票》时,应要求卖方提供下列资料以备审核存查:
1.注明“情况属实”字样并加盖卖方主管国税机关公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卖方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财税字[1995]69号的规定出具的免税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
(五)对银行结算证明中的收款人与卖方单位/个人不一致的现象,应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确定纳税人,防止漏征税款。
(六)所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其计税价格。
四、《二手车发票》的领购管理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拥有实际经营场所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需要使用《二手车发票》的,应先由主管国税局审核该企业在市级商业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再按有关规定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
(二)《二手车发票》的领购时,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核准购票种类、执行验旧供新的购票方式,并实行限量供应。
五、《二手车发票》的开具管理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
(二)开具《二手车发票》时,应真实反映销售价格,并于银行结算证明、完税价格核对,不得低开发票。
(三)对未按上述规定开具《二手车发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可收缴或暂停供应其《二手车发票》。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略)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增值税管理,整顿和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的开具行为,防止税款流失,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直接交易及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行为。
二、增值税相关政策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或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原车主、对被拍卖二手车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单位和个人、二手车经销企业适用以下增值税政策: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或销售二手车,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4%/2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且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二手车,按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二手车,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2%
(四)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二手车处置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的规定,其拍卖收入、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五)除个体工商业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
三、增值税税款征收
(一)二手车直接交易及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
原车主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注明“情况属实”字样并加盖卖方主管国税机关公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代开《二手车发票》,应纳增值税税款向原车主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原车主属其他个人的,应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 《行驶证》注明车辆“所有人”属自然人),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代开《二手车发票》,应纳增值税税款免征;
原车主属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业户)且《行驶证》注明车辆“所有人”属非自然人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代征应纳增值税税款后,再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代开《二手车发票》。
(二)被拍卖的二手车,应首先由二手车拍卖企业代征应纳增值税税款后,再由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发票》。符合条件的原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单位可凭拍卖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免征增值税税款。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拍卖行在代征增值税税款和开具《二手车发票》时,应要求卖方提供下列资料以备审核存查:
1.注明“情况属实”字样并加盖卖方主管国税机关公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卖方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财税字[1995]69号的规定出具的免税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
(五)对银行结算证明中的收款人与卖方单位/个人不一致的现象,应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确定纳税人,防止漏征税款。
(六)所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其计税价格。
四、《二手车发票》的领购管理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拥有实际经营场所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需要使用《二手车发票》的,应先由主管国税局审核该企业在市级商业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再按有关规定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
(二)《二手车发票》的领购时,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核准购票种类、执行验旧供新的购票方式,并实行限量供应。
五、《二手车发票》的开具管理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
(二)开具《二手车发票》时,应真实反映销售价格,并于银行结算证明、完税价格核对,不得低开发票。
(三)对未按上述规定开具《二手车发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可收缴或暂停供应其《二手车发票》。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略)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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