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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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本文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核定征收企业的相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规范性文件修订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问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第(二)项第1目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关于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优惠备案等事项的处理问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一)项修订为: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该公告第四条第(二)、(三)项废止。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8日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本文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核定征收企业的相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规范性文件修订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问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第(二)项第1目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关于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优惠备案等事项的处理问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一)项修订为: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该公告第四条第(二)、(三)项废止。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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