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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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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涪陵区税务局对重庆市涪陵区国家税务局和重庆市涪陵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重庆市涪陵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公告》(重庆市涪陵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重庆市涪陵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涪陵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公告》(重庆市涪陵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涪陵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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