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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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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有效落实《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精神,加强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后续管理工作,现就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的书面文件;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书面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上述备案情况在CTAIS系统中进行维护。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不征税收入实施监控,要建立台账。台账具体项目应包括取得收入时间、支出形成的费用、支出形成的资产、折旧(摊销)额、余额等。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纳税人需要补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在2009年12月31日前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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