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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红十字基金会等6个公益性捐赠涉及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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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09]116号)的相关规定,经审定,现对纳税人向重庆孤残儿童援助基金会、重庆市法律援助基金会、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等六个单位进行捐赠涉及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重庆孤残儿童援助基金会、重庆市光明基金会、重庆市缙云山养生慈爱基金会、重庆市法律援助基金会、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重庆市华岩文教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比例扣除。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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