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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学习和宣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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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并就如何做好《公告》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组织全体税务干部进行学习,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在征纳过程中与纳税人的合作,营造和谐的纳税环境。

  二、要通过办税服务大厅、国税网站及社会媒体等多种渠道对《公告》进行广泛宣传,使纳税人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

  三、各级办税服务厅要张贴《公告》全文,有条件的单位要印制纸质宣传资料进行专项宣传。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1号公告--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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