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70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研究,现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结合金税三期征管流程,将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事项作为涉税资格认定事项进行管理。
二、上一纳税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在本年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未经认定的不得享受。
在本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型微利企业资格认定的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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